(2017)苏1081民初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与韩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韩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3843号原告: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镇泗大公路东侧。负责人:何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春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许崇安,该公司职工。被告:韩梅,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与被告韩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家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包莉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