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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5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戴子冬与被告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子冬,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726号原告:戴子冬,男,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娟,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南路8号苏豪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王晞。原告戴子冬与被告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戴子冬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子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戴子冬负担。审判员  王宠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钱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