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成见与李忠彬、东阿县锦程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见,李忠彬,东阿县锦程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1民初2437号原告:杨成见,男,194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委托代理人:张贵明,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715201110361763。委托代理人:杨金光,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系原告杨成见之子。被告:李忠彬,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东阿县锦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齐南路与老聊滑路交界处南首路西。负责人:赵传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保),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振兴西路1号楼。负责人:游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香丽,该公司员工。原告杨成见与被告李忠彬、运输公司、安邦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成见的委托代理人张贵明、杨金光,被告李忠彬,被告安邦财保的委托代理人张香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运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成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杨成见医疗费159759.65元、误工费6751.5元、护理费24128.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营养费156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1721.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二次手术费13000元、鉴定费3300元,共计225780.67元;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日9时30分许,李忠彬驾驶鲁P×××××重型半挂牵引鲁PY9**挂车沿省道258自南向北行驶至86KM+300m时与前方顺行的杨成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刮擦,致电动三轮车损坏,杨成见受伤。杨成见受伤后被送往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作出的聊阳公交认字[2016]第00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忠彬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成见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肇事车辆在安邦财保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此事故发生在有效保险期内。为维护杨成见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判决。李忠彬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肇事车辆在安邦财保投保有交强险和1500000元的商业险且不计免赔,同意承担交强险和商业险以外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忠彬为杨成见垫付了16300元的医疗费,请求法院一并处理。运输公司未答辩。安邦财保辩称:对于杨成见合法有据的损失,安邦财保在核实被保险人、驾驶员驾驶证、行驶证、上岗证、装载情况无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由的情况下,同意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安邦财保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本院对各方当事人以下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1、聊阳公交认字[2016]第00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2、鲁P×××××重型半挂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鲁PY9**挂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李忠彬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李忠彬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一份;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一份、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复印件二份;4、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一份、诊断证明一份、住院收费票据一张、门诊收费票据九张,阳谷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一张;5、阳谷县七级镇后郎湾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杨成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一份;6、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三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7、出租车专用发票八张、客车票一张、通用定额发票一张、非税收入定额发票二张、收费公路通行费专用票据三张、汽油发票三张;8、对外委托技术鉴定结案报告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票据一张;9、杨金光的收到条一张;10、新世纪步行街市场管理办公室的证明一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年度报告复印件四份。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9时30分许,李忠彬驾驶鲁P×××××重型半挂牵引鲁PY9**挂车沿省道258自南向北行驶至86KM+300m时与前方顺行的杨成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刮擦,致电动三轮车损坏,杨成见受伤。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作出的聊阳公交认字[2016]第00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忠彬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成见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杨成见受伤后,被送往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2天,花医疗费156365.65元,李忠彬为其垫付了医疗费16300元;杨成见出院后,分别于2017年2月23日、3月23日、6月22日在聊城市人民医院复查身体,于2017年5月22日在阳谷县人民法院复查身体,花医疗费2974元;杨成见共花医疗费159339.65元。杨成见住院期间,由农民身份的在聊城市长期从事个体经营的儿子杨金光和农民身份的在聊城市长期居住的儿媳仇士杰对其进行了护理。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左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2、左腓骨小头骨折;3、右侧坐骨骨折;4、右胫骨平台骨折;5、胸椎骨折;6、腰椎骨折;7、骶骨骨折;8、多发性肋骨骨折;9、左足多发跖骨骨折;10、左足多发趾骨骨折;11、左侧腓总神经损伤;12、左足皮肤挫裂伤;13、闭合性颅脑损伤;14、胸腔积液;15、腔隙性脑梗死;16、多发皮肤软组织损伤。根据杨成见的申请,本院委托聊城阳谷司法鉴定所对杨成见受伤后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天数、护理人数及二次手术费用进行了鉴定,杨成见花鉴定费3300元。2017年6月9日,聊城阳谷司法鉴定所作出聊城阳谷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3号关于杨成见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护理人数及二次手术费用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杨成见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左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左足多发骨折、左侧腓总神经损伤遗留左下肢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2、腰1椎体骨折、腰1右侧横突、腰2-5双侧横突骨折致腰部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3、误工期为伤后300天;4护理期为伤后120天;5、护理人数为住院期间2人、出院期间1人;6、内固定物取出的后续治疗费用为13000元。另查明:肇事车辆属李忠彬所有,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鲁P×××××重型半挂车在安邦财保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为1500000元的商业险,鲁PY9**挂车在安邦财保投保有限额为50000元的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内。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在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一)关于赔偿责任和赔偿比例的问题;(二)关于医疗费的问题;(三)关于误工费的问题;(四)关于护理费的问题;(五)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六)关于营养费的问题;(七)关于交通费的问题;(八)关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九)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十)关于二次手术费的问题;(十一)关于李忠彬垫付医疗费的问题。本院认为:(一)关于赔偿责任和赔偿比例的问题:此次事故李忠彬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肇事车辆在安邦财保投保有交强险和总限额为155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不计免赔,安邦财保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安邦财保虽主张李忠彬的从业资格证书是假证,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李忠彬从业一直使用该证,故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医疗费的问题:杨成见住院52天共花住院费156365.65元,出院后复查身体花医疗费2974元,杨成见共花医疗费159339.65元。杨成见花440元购买医疗器械,没有医嘱,也非医疗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安邦财保虽主张杨成见在治疗过程中使用了高值耗材,应按10%扣除相关医疗费用,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反驳,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鉴定,故本院不予采信。所花医疗费应认定为159339.65元。(三)关于误工费的问题:杨成见已年满73周岁,其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能证明杨成见还有劳动能力,并通过自身劳动取得收入。故对杨成见要求赔偿误工费6751.5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护理费的问题:聊城阳谷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3号鉴定意见书认定杨成见的护理期为伤后120天,护理人数为住院期间2人、出院期间1人。杨成见住院期间,由农民身份的在聊城市长期从事个体经营的儿子杨金光和农民身份的在聊城市长期居住的儿媳仇士杰对其进行了护理,因杨金光、仇士杰均未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参照山东省统计局统计的2016年度无固定收入的从事批发和零售业的人员每日160.69元的收入标准和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每日93.18元的收入标准进行计算,杨成见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当认定为13201.24元(160.69元/天×52天+93.18元/天×52天)。杨成见出院后,由其儿子杨金光负责护理,可按照山东省统计局统计的2016年度无固定收入的从事批发和零售业的人员每日160.69元的收入标准和杨成见认可的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依赖系数50%进行计算,杨成见出院后的护理费应当认定为5463.46元(160.69元/天×68天×50%)。安邦财保虽不认可杨成见认可的出院后需部分护理依赖,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反驳,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鉴定,故本院不予采信。(五)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杨成见住院治疗52天,参照三线城市每日3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应认定为1560元(30元/日×52天)。(六)关于营养费的问题:杨成见即未提供诊断证明,也未向本院申请鉴定住院期间是否需增加营养,故对杨成见要求赔偿营养费1560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七)关于交通费的问题:因杨成见提供的出租车专用发票、客车票、通用定额发票、非税收入定额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专用票据、汽油发票不能证明是杨成见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救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但在杨成见住院治疗期间,陪护人往返于居住地与医院之间及杨成见出院必然会产生相应的交通费用,故根据原告住院52天的事实,酌情认定交通费为600元。(八)关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聊城阳谷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3号鉴定意见书认定杨成见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参照山东省统计局统计的2016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13954元的标准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伤残等级赔偿比例12%按7年进行计算,残疾赔偿金应认定为11721.36元(13954元/年×7年×12%)(九)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杨成见因伤致两个十级伤残,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均给其造成了较大的痛苦,故可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200元。(十)关于二次手术费的问题:聊城阳谷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3号鉴定意见书认定杨成见的内固定物取出的后续治疗费用为13000元,故二次手术费应认定为13000元。安联财保虽主张二次手术费应实际发生为准,但其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不予采信。(十一)关于李忠彬垫付医疗费的问题:李忠彬在杨成见住院期间共垫付医疗费16300元,折抵鉴定费3300元、诉讼费4688元后,剩余的8312元杨成见应依法予以退还,故可由安联财保将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给杨成见的医疗费10000元中的8312元直接赔偿给李忠彬。运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杨成见赔偿医疗费1688元、护理费18664.7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残疾赔偿金11721.36元,以上共计33874.06元;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被告李忠彬赔偿已垫付的医疗费8312元;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杨成见赔偿医疗费149339.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二次手术费13000元,以上共计163899.65元;四、驳回原告杨成见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三项款总计206085.71元直接汇至阳谷县人民法院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阳谷县支行,户名:阳谷县人民法院,账号:15×××6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8元,已由被告李忠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云霞审 判 员 李卫东人民陪审员 孟庆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杜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