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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6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6484张家港市互感器厂有限公司与江苏春申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互感器厂有限公司,江苏春申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648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互感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振兴路。法定代表人:辛文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秋,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春申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申浦村东街423号。法定代表人:缪丙甫,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互感器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春申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及对债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64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焱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