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59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生命时报》社与昆山微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生命时报》社,昆山微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9165号原告:《生命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吴天红,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微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399号台协国际商务广场1309室。法定代表人:王龙敏。原告《生命时报》社与被告昆山微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生命时报》社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生命时报》社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命时报》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生命时报》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崔树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铁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