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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杰、王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杰,王骏,徐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徐杰,男,1991年3月12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王骏,男,199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徐超平,女,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徐杰与王骏、徐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骏、徐超平在银行系统无存款,在工商、车管、土管等部门无相关财产的登记。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在执行中,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案外人提供担保,且担保人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给付了申请人63000元。本案执行标的为127500元,未执行标的为64500元。因此,此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南德审判员  金 毅审判员  周爱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