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杰、王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杰,王骏,徐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徐杰,男,1991年3月12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王骏,男,199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徐超平,女,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徐杰与王骏、徐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骏、徐超平在银行系统无存款,在工商、车管、土管等部门无相关财产的登记。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在执行中,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案外人提供担保,且担保人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给付了申请人63000元。本案执行标的为127500元,未执行标的为64500元。因此,此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南德审判员 金 毅审判员 周爱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