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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7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明文洪与杨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文洪,杨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民初7913号原告:明文洪,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杨彩霞,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明文洪与被告杨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文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彩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明文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并从2017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清时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4日,被告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定于2015年11月24日至12月2日偿还30000元,12月2日至12月30日还清,并出具借条。后被告仅归还原告借款27000元。2016年9月3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条,定于2017年1月20日还完,但被告仅归还原告1000元。2017年3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借条,约定从3月份起每月还原告2000元,如没有还完按5%利息加。至今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杨彩霞未答辩。原告明文洪在法庭上举示了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本金及利息的证据:借条二份和欠条一份。被告杨彩霞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能互相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并载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1月24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于2015年11月24日至12月2日偿还30000元,12月2日至12月30日还清,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在偿还原告借款27000元后,于2016年9月30日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定于2017年1月20日还完。在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元后,再次于2017年3月19日向原告出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因借明文洪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从三月份起每月还明文洪贰仟元整,如没还完按5%利息加,借款人杨彩霞”。被告至今未再向原告偿还借款。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本金及利息,从2017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息随本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被告杨彩霞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而向原告明文洪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28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明文洪诉请的利息问题。原、被告于2017年3月19日对剩余借款12000元约定了利息,被告应从2017年3月起按月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元,但被告违反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从2017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关于借款利率的规定,其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彩霞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明文洪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彩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洪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邱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