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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4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宗保珍与申合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保珍,申合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4324号原告:宗保珍,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栋,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合军,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西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4107050040M。负责人:纪文双,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县中兴路17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700642872W。负责人:李瑞章,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立明,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宗保珍与被告申合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宗保珍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保珍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保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宗保珍负担。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