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石永财与青海诚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永财,青海诚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2081号原告:石永财,身份证号:×××,男,汉族,1990年6月12日出生,住青海省贵德县河西镇瓦家村一社**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宁,青海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青海诚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21号院5号楼。法定代表人:邓安平,该公司经理。原告石永财诉被告青海诚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石永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永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石永财负担。审判员 何亚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学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