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瑞丽市醉美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本泽,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瑞丽市醉美娱乐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执异13号异议人尹本泽,男,1969年5月4日生,住址:德宏州瑞丽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商务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系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勤,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瑞丽市醉美娱乐会所。经营场所:瑞丽市瑞江路东侧。经营者董新艳,女,1966年1月1日生,住德宏州瑞丽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瑞丽市醉美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尹本泽于2017年8月2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尹本泽称,贵院作出(2017)云31执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的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瑞丽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元应当归还给我。理由是,该存款人民币80000元是我委托董新艳购买房屋的购房款,因原购房屋房主不愿出售房屋,购买房屋的事宜不能继续,所以董新艳就将瑞丽市醉美娱乐会所账户内的人民币80000元作为退还的购房款退还给我,当时董新艳将银行卡都给了我。所以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瑞丽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元的实际所有者是我。针对其主张,异议人尹本泽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查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瑞丽市醉美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法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云31执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云31执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884.57元;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云31执5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226元;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云31执5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071.95元;同日作出(2017)云31执5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法院在执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瑞丽市醉美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所冻结的是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并且也不存在超标的冻结的情形。案外人尹本泽提出其是法院所冻结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元的实际所有人,应予以退还的理由,因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尹本泽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华审判员 乔 菁审判员 岳老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