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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伟与张小平、高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张小平,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990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7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小平,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波,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伟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陕0881民初62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小平、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小平、高波偿还申请人张伟借款本金5.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年利率按24%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及申请执行费69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高波于2017年9月29日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张伟借款本金52000元及利息10000元,共计62000元;二、案件受理费550元及申请执行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被执行人高波负担;三、申请人张伟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四、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29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扬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