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江洁玉与孙江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洁玉,孙江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1180号原告:江洁玉,女,195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孙江岩,女,约50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洁玉诉被告孙江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诉状载明的孙红岩的地址,本院向其邮寄送达应诉材料,邮政部门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退回本院。本院至该住址进行调查,未查找到孙红岩本人。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江洁玉。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珑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