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03室。法定代表人:杜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上诉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2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浪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浪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且本案为网络侵权,网络服务器在北京市海淀区。因此,无论是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一审法院均无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淘宝公司的一审诉请,本案系主张通过信息网络实施名誉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作为被侵权人淘宝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新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危 薇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一冲?PAGE*MERGEFORMAT?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