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7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永城市东城区和盈酒业销售部与王总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东城区和盈酒业销售部,王总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337号原告:永城市东城区和盈酒业销售部。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永兴路东段。注册号:411481617204897。经营者:魏小勇,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朵、李磊(实习),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总部,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东城区和盈酒业销售部诉被告王总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市东城区和盈酒业销售部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城市东城区和盈酒业销售部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市东城区和盈酒业销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永城市东城区和盈酒业销售部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