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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1民初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朋毛扎西与仁青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朋毛扎西,仁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521民初特4号申请人:朋毛扎西,女,1946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共和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登斗太(与原告朋毛扎西系亲属关系),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共和县村民。被申请人:仁青,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共和县村民。申请人朋毛扎西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朋毛扎西称,被申请人仁青系朋毛扎西之子,于2005年8月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依法宣告仁青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仁青,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户籍地青海省共和县塘格木镇治海村,原住青海省共和县塘格木镇治海村x社x号,系申请人朋毛扎西的儿子。2005年8月份被申请人仁青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朋毛扎西申请宣告仁青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在青海法制报发出寻找仁青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仁青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仁青于2005年8月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已12年有余。申请人朋毛扎西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仁青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仁青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苏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文崇萍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