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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6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6266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文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许文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6266号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6895914X4,住所地靖江市车站路77号。法定代表人:张瑞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萍,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文浩,男,1963年4月5日生,住。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文浩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卫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