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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辖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高某,高祝霞,徐美莲,高逸枫,付小应,安庆市新朋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辖终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商品市场。负责人:丁子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祝霞,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美莲,女,193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逸枫,男,201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理人:高某,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系高逸枫父亲。原审被告:付小应,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原审被告:安庆市新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开发区集贤综合大市场。法定代表人:李斌。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某、高祝霞、徐美莲、高逸枫、原审被告付小应、安庆市新朋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2民初12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上诉称,本起交通事故当中彭金苗的死亡赔偿案件与高逸枫的伤残赔偿案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死者丈夫陈满华向望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四位被上诉人向怀宁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望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在先,上诉人就同一起交通事故当中的同一死者赔偿诉讼收到了两地法院的传票,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两地法院存在管辖权争议,故请求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位于安徽省怀宁县,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管辖权。本案与望江县人民法院处理的赔偿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并不完全一致,赔偿请求也不同,不存在由立案在先的人民法院处理的问题,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路昌其审判员  王书庆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