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执复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濮阳市亚华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濮阳市亚华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执复71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濮阳市亚华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法定代表人:张会斌,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彦超,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法定代表人:贾国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炜,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濮阳市亚华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加工定作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执异12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濮阳市亚华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与申请执行人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复议申请及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濮阳市亚华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及异议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濮阳市亚华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二、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执异126号执行裁定;三、准予濮阳市亚华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振洪审判员 高月明审判员 李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佳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