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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与新宁县辉美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新宁县辉美建材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民初119号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鸿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宁县辉美建材商行,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香山嘉园5—*号门面。经营者:李应生。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卫浴公司)与被告新宁县辉美建材商行(以下简称新宁辉美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辉煌卫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被告新宁辉美商行的经营者李应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辉煌卫浴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HHSN”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销毁尚未销售的侵犯“HHSN”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万元;4、判令被告向商标所有权做出书面声明,消除影响;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案涉商标所有权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国著名的水暖卫浴及相关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集团之一,其商标“HHSN”、“辉煌水暖”已为全国消费者所熟知。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第1654029、第5054692号“HHSN”商标,获准注册在第11类水暖装置、水龙头、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上;另外,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还在关联商品类别上注册了第3486688号、第3480965号、第3759428号和第3759427号“HHSN”系列商标。凭借过硬的产品质量、广泛地品牌宣传推广,案涉商标之一的第1654029号“HHSN”商标在第11类水暖卫浴领域更是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侵犯“HHSN”商标的产品,遂委托原告辉煌卫浴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原告接受委托后,委派第三方公司对市场上销售案涉侵权产品进行调查并公证购买,经比对发现被告销售的产品系假冒“HHSN”商标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新宁辉美商行辩称,被告是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的加盟商,其产品均是从总代理商处进的货,有正规合法的进货渠道,有授权委托书。对于案涉侵权产品系假冒商品,被告并未知情。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新宁辉美商行对于辉煌卫浴公司提交的第1654029号、第5054692号“HHSN”商标信息公证书、商标信息公证书、(2017)闽南证民字第531号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商评字[2011]第10220号《争议裁定书》、荣誉证书、广告合同、发票、(2017)厦证内字第17712号公证书、(2017)闽泉桐证内字第3963号公证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异议,本院除对第17712号公证书不予认定外,其他予以认定。新宁辉美商行对于辉煌卫浴公司提交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发票有异议,但因这两份证据是辉煌卫浴公司主张的维权支出费用,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新宁辉美商行对于辉煌卫浴公司提交《证明》有异议,认为被告无法辨别案涉侵权产品的真伪。该份《证明》系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即案涉商标权利人单方制作,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辉煌卫浴公司的第17712号证据因公证人员购买涉案产品地是衡阳市耒阳市而不是本案被告地,因此该公证书不予采信。辉煌卫浴公司对新宁辉美商行提交的进货清单和微信等转款记录有异议,认为对方提供的截屏没有原件予以核对,其销售单表格可以单方制作的,没有对方签字的收据可以证明,供货商的主体信息无法核实,单据上的单柄双控淋浴器无法对应,这个单据的时间是2017年8月,而我们公证的时间是2017年5月20日,时间不对应,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新宁辉美商行所提供的两组证据,因进货单没有对方的公章和签名,微信转款记录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辉煌卫浴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鸿安,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及销售:卫浴洁具配套产品(水龙头、店子洁具、卫生陶瓷……);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注册并享有“HHSN”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包括第1654029、第5054692号“HHS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热水器、水净化装置、水暖装置、水龙头……。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还在关联商品类别上依法注册了第3486688号、第3480965号、第3759428号和第3759427号“HHSN”系列商标。至起诉时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或续展注册有效期限内。2017年3月1日,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辉煌卫浴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654029号、第5054692号、第3486688号、第3480965号、第3759428号和第3759427号“HHSN”系列商标以及第6007332号、第4401163号、第6203929号“辉煌水暖”系列商标的全部核准商品,许可使用类型为排他使用许可,许可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13日止,许可地域为中国。2017年4月21日,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原告辉煌卫浴公司为大陆地区受托人,有权对大陆地区的任何侵权人就其侵犯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654029号、第5054692号、第3486688号、第3480965号、第3759428号和第3759427号“HHSN”系列商标以及第6007332号、第4401163号、第6203929号“辉煌水暖”系列商标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大路地区以受托人自身名义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2011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1]第10220号《争议裁定书》中认定第1654029号“HHSN”商标为“驰名商标”。2012年起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HHSN”产品,通过在中央电视台频道播放宣传片,小区、户外等陆续投放广告,提高该产品品牌的知名度,获得众多荣誉。新宁辉美商行注册日期为2013年6月3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应生,经营范围为五金、卫浴、电器销售。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新宁辉美商行销售“HHSN”产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HHSN”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辉煌卫浴公司享有的“HHSN”系列注册商标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辉煌卫浴公司作为主张新宁辉美商行侵权行为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辉煌卫浴公司在诉讼中虽然提交了一份案涉商标注册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的证明,但该证明系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制作,证明内容非常单一,只简单声明其公司未生产、销售过案涉侵权产品,但没有具象表明其公司生产的“HHSN”正品花洒与案涉侵权花洒外观上和功能上的相同、相似以及区别之处,且未有相关权威机构就其证明内容予以确认,不能证明新宁辉美商行所销售的花洒商品侵犯了辉煌卫浴公司“HHSN”商标权。同时,直至庭审辩论终结,辉煌卫浴公司没有提供其公司生产的“HHSN”正品花洒作为实物与案涉侵权花洒进行当庭比对、质证,导致本院无法识别案涉侵权花洒确系假冒“HHSN”商标的产品,不能对被控侵权的花洒进行侵权认定。同时,(2017)厦证内字第17712号公证书中裁明,购买涉案产品地为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与被告所在地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辉煌卫浴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新宁辉美商行存在侵权行为。对辉煌卫浴公司要求新宁辉美商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基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盛刚审 判 员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