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9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乔松诉胡文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松,胡文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9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松,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唐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文佳,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应讯,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乔松因与被上诉人胡文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乔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乔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乔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2元,减半收取计5,401元,由乔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茹萍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韩卫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庄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