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詹桂英诉被告何德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桂英,何德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1648号原告:詹桂英,女,1952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何德明,男,1967年7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詹桂英与被告何德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詹桂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桂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詹桂英负担。审判员 何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翟淑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