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罪犯樊传金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传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3584号罪犯樊传金,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文盲。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钟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传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前犯抢劫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4年10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70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樊传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樊传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樊传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樊传金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1月、2016年7月、2017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三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樊传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累犯,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传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蒋跃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