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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7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山东绿地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孔祥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绿地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孔祥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7177号原告:山东绿地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段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鲁,男,济南市中明泽法律事务所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孔祥玉,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原告山东绿地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绿地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绿地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延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苏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