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姚倩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81刑初26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倩,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宁国市,住宁国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雪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姚倩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P×××××的小型轿车沿宁国市区宁国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至宁国大道铁路桥路段时,发现有执勤民警,遂掉头逆向行驶,后在宁国大道党校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姚倩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0.8mg/100ml。为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请求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倩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姚倩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P×××××的小型轿车沿宁国市区宁国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至宁国大道铁路桥路段时,发现有执勤民警,遂掉头逆向行驶,后在宁国大道党校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姚倩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0.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岳某的证言,视频资料,书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保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户籍证明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倩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倩逃避公安机关查处,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姚倩上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不良评价,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戴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倪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