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执复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国伟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泰盛经贸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伟,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泰盛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执复32号复议申请人(原审异议人):刘国伟,男,1958年2月9日生,汉族,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泰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复议申请人刘国伟不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3执异1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刘国伟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刘国伟撤回复议申请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刘国伟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世昆审判员 孙启鹏审判员 鹿贵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翁乙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