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04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飞与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明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飞,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明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1396号原告:周飞,男,1984年5月6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锦程,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东路。法定代表人:陈明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明朝,男,1969年2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后港镇。原告周飞与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明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周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飞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小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代 金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