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193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官军、王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军,王坤,徐开春,徐金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933号之四申请人:官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坤,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徐开春,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徐金齐,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齐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坤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坤等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坤等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徐金齐的银行存款358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明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