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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193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官军、王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军,王坤,徐开春,徐金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933号之四申请人:官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坤,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徐开春,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徐金齐,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齐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坤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坤等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坤等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徐金齐的银行存款358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明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