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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史红霞、薛普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红霞,薛普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财保28号申请人:史红霞,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申请人:薛普杰,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现住平顶山市湛河区。申请人史红霞与被申请人薛普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史红霞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薛普杰在平顶山市荣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股份9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史红霞提供担保(保险单号341007304802017000395),担保金额为9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史红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将被申请人薛普杰在平顶山市荣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股份9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冻结、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史红霞预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宇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 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