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春善沈华月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03执2480号被罚款人:沈华月,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善与被执行人傅小平、沈华月为合伙协议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傅小平、沈华月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傅小平、沈华月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沈华月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