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春霞与被执行人大连金广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华润五丰营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春霞,大连金广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华润五丰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1701号申请执行人:唐春霞。被执行人:大连金广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人:高向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华润五丰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胜利,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春霞与被执行人大连金广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华润五丰营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04执170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大连金广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华润五丰营销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审 判 员 冯哲代理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殷健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