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9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秀云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9执5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新田路71号。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秀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秀云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该案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黄秀云位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青年路123号的房屋不好处理,也无存款,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9民特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剑雄审判员 曾良强审判员 朱继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