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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英杰与卫中奎、冯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杰,卫中奎,冯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张英杰,女,196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胜利街六小学委**组。被执行人卫中奎,男,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富裕花园综合住宅楼C区*号楼*楼左楼一门。被执行人冯晶,(卫中奎之妻),女,197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英杰与被执行人卫中奎、冯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恢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传生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代理审判员  王国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