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抗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东升、张春华与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绥满公路大齐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指挥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东升,张春华,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绥满公路大齐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指挥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抗121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东升,男,汉族,1950年9月24日出生。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春华,女,汉族,1952年1月8日出生。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平路。法定代表人:高志杰,该厅厅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绥满公路大齐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指挥部。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元和街。负责人:陈跃,该指挥部总指挥。申诉人李东升、张春华因与被申诉人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绥满公路大齐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指挥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民二终字第319号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7]2300000000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生亮审判员 娄威巍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