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竺飞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226执3070号申请执行人:竺飞海,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688弄103号101室。被执行人:尤青来,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强蛟镇峡山村峡山4组17号。被执行人:宁波禾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尤青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竺飞海与被执行人尤青来等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裁判文书为(2017)浙0226民初498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从被执行人宁波禾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35×××67账户中扣划了执行款人民币74505元,被执行人宁波禾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40×××06账户中扣划了执行款176940.54元(其为美元26600元按照汇率665.19折算成人民币),该案剩余款项已由被执行人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