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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1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燕龙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燕龙,鲍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沈德发,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2683号原告:南燕龙,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强,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施建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匡聪。被告:沈德发,男,汉族,1959年8月17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杨国平,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兵。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静,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燕龙诉被告鲍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被告沈德发、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经各方当事人合意并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燕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燕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439元,减半收取计1,719.50元,由原告南燕龙负担。审判员  宋东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