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重庆爱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何XX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爱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何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928号申请人重庆爱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长五间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893142X4。法定代表人陈昌贵,重庆爱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何XX,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重庆爱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渝0106执保122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何XX在中国农业银行的622848047844841****帐户存款2万元;并查封了担保人陈昌贵提供的���保物、登记在其名下渝ACB***汽车。现申请人重庆爱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何XX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经审查,申请人重庆爱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以(2017)渝0106执保122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何XX在中国农业银行的622848047844841****帐户存款2万元的冻结。二、解除本院以(2017)渝0106执保1220号执行裁定书对担保人陈昌贵提供的担保物、登记在其名下渝ACB***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