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执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艾志忠、彭学玖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志忠,彭学玖,杨爱香,柒星明,艾小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936号申请执行人艾志x,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彭学x,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杨爱x,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柒星x,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艾小x,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艾志x与被执行人彭学x、杨爱x、柒星x、艾小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依据(2017)赣0983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彭学玖、柒星明偿付欠款而杨爱香、艾小珠不承担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以错列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3执1936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