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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会与丁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丁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463号原告:王会,女,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丁永生,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原告王会与被告丁永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会于2017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会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会承担。审判员  陈惠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