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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盛起辉、李新亭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起辉,李新亭,淅川县盛鑫建材有限公司,王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财保33号申请人:盛起辉,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4日,住淅川县。被申请人:李新亭,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29日,住淅川县。被申请人:淅川县盛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亭,总经理。住所地:淅川县毛堂乡。被申请人:王剑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0日,住淅川县。申请人盛起辉与被申请人李新亭、淅川县盛鑫建材有限公司、王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三被申请人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并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新亭、淅川县盛鑫建材有限公司、王剑平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牛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