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02民初13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安元与被告张建全、孙桂平、张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元,张建全,孙桂平,张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02民初1320号之二原告李安元,男,1961年1月23日生,汉族,忻府区市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珍,女,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忻府区建设南路**号。被告张建全,男,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忻府区长征街办事处十里后村人,住本村。被告孙桂平,女,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忻府区长征街办事处十里后村人,系张建全之妻,住本村。被告张建新,男,1977年7月5日生,汉族,忻府区长征街办事处十里后村人,住忻府区七一北路世纪花苑。原告李安元与被告张建全、孙桂平、张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安元于2017年10月9日,因被申请人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安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安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9600元。审判员 白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