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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02民初13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安元与被告张建全、孙桂平、张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元,张建全,孙桂平,张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02民初1320号之二原告李安元,男,1961年1月23日生,汉族,忻府区市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珍,女,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忻府区建设南路**号。被告张建全,男,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忻府区长征街办事处十里后村人,住本村。被告孙桂平,女,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忻府区长征街办事处十里后村人,系张建全之妻,住本村。被告张建新,男,1977年7月5日生,汉族,忻府区长征街办事处十里后村人,住忻府区七一北路世纪花苑。原告李安元与被告张建全、孙桂平、张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安元于2017年10月9日,因被申请人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安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安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9600元。审判员  白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