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宋宇星与刘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宇星,刘晓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2187号原告:宋宇星,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坤,195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木兰县。被告:刘晓兰,女,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宇星与被告刘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宇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宇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宇星负担。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孔南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