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6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6849号原告:白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2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周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