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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6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6849号原告:白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2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周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