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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3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贺与王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贺,王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3499号原告:李贺,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王宁,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李贺诉被告王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因无法联系被告,原告李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贺承担。审判员  赵福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弋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