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3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贺与王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贺,王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3499号原告:李贺,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王宁,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李贺诉被告王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因无法联系被告,原告李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贺承担。审判员 赵福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弋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