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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10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淄博正桥钢模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淄博正桥钢模板有限公司,沂源银根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郑作栋,魏述玲,吕国春,刘洪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0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住所地沂源县鲁山鲁61号。负责人范尊勇,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淄博正桥钢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法定代表人郑作栋。被执行人沂源银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法定代表人朱贵斌。被执行人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沂源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耿启峰。被执行人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法定代表人刘海泉。被执行人郑作栋,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生,住山东省沂源县。被执行人魏述玲,女,汉族,1968年9月14日生,住山东省沂源县。被执行人吕国春,男,汉族,1957年2月9日生,住山东省沂源县。被执行人刘洪兰,女,汉族,1959年9月7日生,住山东省沂源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被执行人淄博正桥钢模板有限公司、沂源银根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郑作栋、魏述玲、吕国春、刘洪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淄博正桥钢模板有限公司、沂源银根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郑作栋、魏述玲、吕国春、刘洪兰银行存款46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邴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