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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执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秀兰与泰兴市思盼制衣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兰,泰兴市思盼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秀兰,女,汉族,1972年11月17日生,住。被执行人:泰兴市思盼制衣厂,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三六村*组。经营者:于国明,男,汉族,1969年6月29日生,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杨秀兰诉被执行人泰兴市思盼制衣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743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泰兴市思盼制衣厂、于国明欠杨秀兰工资5200元,于国明于2017年1月10日前给付1050元,余款自2017年3月份起,每月月底前偿还15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于国明任一期不按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可就工资总额的余额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如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向其债务人催要到货款,则应在收到货款的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额工资。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履行)。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传票、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3月21日、5月21日、6月14日、9月4日本院六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泰兴市思盼制衣厂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个(余额不足),未发现被执行人泰兴市思盼制衣厂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2017年1月11日,本院至泰兴市房产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和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泰兴市思盼制衣厂名下房产和其他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9月29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泰兴市思盼制衣厂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泰兴市思盼制衣厂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据被执行人泰兴市思盼制衣厂所在村委会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泰兴市思盼制衣厂未在该村进行生产经营。以上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9月29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泰兴市思盼制衣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在本案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74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季江东审判员  梅 辉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