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文佩、刘文瑶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佩,刘文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刘文佩,男,194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刘文瑶,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刘文佩与刘文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文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刘文佩购房款33423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文瑶的房产进行拍卖,现买受人徐坤以27888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文瑶位于侯马市世纪家园的房产以278880元的价格归买受人许坤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起转移。二、房产管理人将该拍卖房产的相关手续变更给买受人许坤。三、带具备登记条件时,买受人许坤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素忠审判员 宗承宝审判员 裴亚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