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7民初6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夏法枢、殷宏与林礼宣、傅陈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法枢,殷宏,林礼宣,傅陈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6853号原告:夏法枢,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殷宏,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林礼宣,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傅陈莲,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夏法枢、殷宏与被告林礼宣、傅陈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法枢、殷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礼宣、傅陈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法枢、殷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于农历2010年3月16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苍南县××乡镇东××号(现门牌为××)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农历2010年3月16日,两原告经他人介绍从两被告处购得坐落于苍南县××乡镇东××号(现门牌号××)房屋一间,两被告将此房屋房产证及契约交给两原告,两原告随契一次性付清购房款585800元。后两原告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但两被告拒不协助办理,原告故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林礼宣、傅陈莲均未作答辩。原告夏法枢、殷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两原告身份证及结婚证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两被告户籍信息、身份证及苍南县金乡镇城中村民委员会证明各一份,以证明两被告的身份情况;3.房产证一份,以证明涉案房屋仍登记在被告林礼宣名下的事实;4.契约一份,以证明两原告向两被告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被告林礼宣、傅陈莲均没有提交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林礼宣、傅陈莲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质证权利。对本案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合法,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涉案房屋至今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经协商一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及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现两原告要求确认该合同有效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具备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条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符合办理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本院对两原告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在条件具备时再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夏法枢、殷宏与林礼宣、傅陈莲于农历2010年3月16日签订的关于坐落苍南县××乡镇东××号(现门牌号为263号)房屋一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驳回夏法枢、殷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林礼宣、傅陈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亦满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建?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