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2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叶辉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辉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2刑初139号公诉机关龙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辉石,男,195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龙川县人,住龙川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羁押并转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同年6月16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辉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辉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9日至27日,同案人叶某11、叶某9、叶某10、袁某3(均已判刑)等先后在位于龙川县赤光镇再乐村委会叶某11家、被告人叶辉石老屋、叶某5老屋以划“树豆子”的形式开设赌场。2016年5月20日至25日,被告人叶辉石将其赤光镇再乐村的老屋租给叶某11等人开设赌场,场地费为每日人民币200元。随后叶某11聘请被告人叶辉石为该赌档做中午饭,一天费用人民币300元,除去柴米油盐外,被告人叶辉石每天从中获利人民币50元左右。该赌场每天聚集参赌人员二十至三十人不等。赌场在赌徒赢钱时会抽取其中的5%作为渔利,该渔利除去场地费、饭钱等日常开支后,余额按出资股份的比例分给股东。2016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对设在叶某5老屋的该赌档进行查处时,现场抓获参赌人员二十多人,缴获赌博工具“树豆子”若干、杯子一个和赌资人民币920元。2017年6月6日,公安机关在龙川县赤光镇再乐村将被告人叶辉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辉石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辉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书面建议判处被告人叶辉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佐证,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辉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供述了作案经过。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至27日,同案人叶某11、叶某9、叶某10、袁某3(均已判刑)等先后在位于龙川县赤光镇再乐村委会叶某11家、被告人叶辉石老屋、叶某5老屋以划“树豆子”的形式开设赌场。2016年5月20日至25日,被告人叶辉石将其位于龙川县赤光镇再乐村的老屋租给叶某11等人开设赌场,场地费每日人民币200元。叶某11还聘请被告人叶辉石为该赌档做中饭,一天费用人民币300元,除去柴米油盐等费用外,被告人叶辉石每天从中获利人民币50元左右。该赌场每天聚集参赌人员二十至三十人不等。赌场在赌徒赢钱时会抽取其中的5%作为渔利,该渔利除去场地费、饭钱等日常开支后,余额按股东所占股份的比例分配。2016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对设在叶某5老屋的赌档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参赌人员二十多人,缴获赌博工具“树豆子”若干、杯子一个和赌资人民币920元。2017年6月6日,公安机关在龙川县赤光镇再乐村将被告人叶辉石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叶辉石系肆级肢体残疾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查询证明、人口信息全项表、刑事判决书、涉案财物移送清单;2.证人袁某1、袁某2、叶某1、叶某2、叶某3、叶某4、叶某5、张某1、巫某、叶某6、张某2、刘某1、黄某1、冯某、叶某7、袁某3、叶某8、吴某、叶某9、叶某10、袁某4、叶某11、袁某5、骆某、刘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叶辉石的供述;4.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被告人叶辉石提供了残疾人证复印件。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辩证,属有效证据,被告人叶辉石亦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辉石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辉石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辉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叶辉石系初犯,其参赌时间较短,获利较少,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又系残疾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辉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道雄代理审判员 赖志贞人民陪审员 叶坚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钟小灵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