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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耀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耀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16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耀贤,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耀贤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志荣出庭支持公诉,黄耀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黄耀贤窜至往中山市古镇方向行驶的粤T×××××号202路公交车上,从被害人梁某1裤袋中偷走白色小米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70元)后下车逃跑。随后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沙溪镇沙溪路口抓获黄耀贤并缴获上述被盗手机。归案后,黄耀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破案后,被盗赃物已发还梁某2。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耀贤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耀贤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黄耀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耀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阮妙柱连宜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