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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特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胡苹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5民特35号申请人:胡苹,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申请人胡苹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苹称,申请人之女吴菊与刘勇婚后于2006年7月18日生育一女吴运兰(患先天性弱智)。吴菊于2007年农历正月初五(即2007年2月22日)离家外出未归,吴菊外出后,申请人及其家人向银山派出所报案。后申请人及其家人又多方寻找,并张贴寻人启事,均未有吴菊的下落。吴菊之夫刘勇又于2017年5月18日在外务工中死亡,吴运兰一直由其祖母周永仙照管至今。吴菊离家外出已10年之久无音讯和下落。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吴菊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吴菊,女,1985年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5社,住资中县××××5社52号,系申请人胡苹的女儿。申请人之女吴菊与刘勇于2005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7月18日生育一女吴运兰(患先天性弱智)。吴菊于2007年2月22日离家外出未归,申请人及其家人向银山派出所报案,后又多方寻找,并张贴寻人启事,均未有吴菊的音讯和下落。失踪人吴菊之夫刘勇又于2017年5月18日在外务工中死亡,吴菊与刘勇之女吴运兰一直随其祖母周永仙生活。申请人胡苹申请宣告吴菊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吴菊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菊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之女吴菊离家外出10年之久杳无音讯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吴菊失踪后,本院已发出寻找吴菊的公告,且公告期间已届满仍无吴菊的音讯和下落。申请人申请宣告吴菊为失踪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申请予以准许。对失踪人吴菊的财产确定由周永仙代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吴菊失踪;二、指定周永仙为失踪人吴菊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小文(代) 来源: